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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共青团中央关于评选表彰2006年度海关系统全国青年文明号和考核认定2005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的通知
 
 

 

 

 


 

 


 


署政发〔2006547

                                                                                       

 

海关总署、共青团中央关于评选表彰2006年度海关系统全国青年文明号和考核认定2005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的通知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

根据《海关总署、共青团中央关于在全国海关系统开展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的通知》(署政发〔2003307号)和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关于评选表彰2006年度和考核认定2005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的通知》(青文字〔200611号)要求,海关总署、共青团中央定于今年11月至明年1月开展2006年度海关系统全国青年文明号评选表彰和2005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考核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2006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

  (一)评选范围及标准

1.各直属海关单位获得省级青年文明号称号一年以上的集体有资格参评,工作在一线的青年集体优先考虑。

2.申报集体应符合《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和署政发〔2003307号文件所列的基本条件。

  (二)评选名额

  各直属海关单位可与所在地省级团委联合推荐1个省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参评,全国海关系统创建青年文明号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将按新增比例,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择优评选。

  (三)评选办法

1.自下而上、逐级推荐考核。申报参评集体要认真填写《全国青年文明号申报表》(见附件1),并附3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要求电子版,可使用软盘或光盘)各一式两份,经直属海关单位和省级团委审核后,于20061218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海关总署政工办)。领导小组对申报集体进行评审确定2006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候选单位,经公示后,由海关总署、共青团中央联合进行命名表彰。

  2.坚持公示制度。申报全国青年文明号集体要从申报之日起按照《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第九条的有关要求,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2006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候选单位将在《中国青年报》和“全国青年文明号在线”网站上进行公示。

    所有侯选单位应于20061220日前登陆“全国青年文明号在线”网站(网址:www.ymu.org.cn),在“申报专区”填写基本情况。

  二、考核认定2005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

  (一)检查范围

  海关系统全国青年文明号集体。

  (二)检查内容

  1.是否制定了明确的创建目标和标准。

  2.是否认真落实了《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

  3.是否在行业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发挥了示范带头作用。

  4.是否建立了从创建、考核、激励到管理的运行机制。

  5.是否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悬挂青年文明号牌匾,张贴青年文明号服务标准。

  6.是否圆满地完成海关的各项工作任务,受到工作对象和地方党政部门好评。

  7.是否有被工作对象投诉或违法违规的现象。

  (三)检查方式

  检查主要由各直属海关单位和各省级团委配合进行,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能否继续认定为2006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的依据。检查要采取自查与互查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听取汇报与征询工作对象意见相结合等多种形式进行。领导小组将视情况对部分单位进行抽查。对名不符实的要取消其青年文明号称号,摘下牌匾。

  (四)考核认定方式

  各直属海关单位和省级团委要根据对2005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的检查情况,认真填写《全国青年文明号复核表》(见附件2),于20061218日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审认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集体,各直属海关单位和省级团委要联合出具正式报告,针对自然条件不符、失去先进性、违规违纪等不同原因,对建议取消称号的青年集体给予说明。

为保证海关系统全国青年文明号评选、考核、命名表彰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海关单位接此通知后,主动与当地省级团委联系,按照要求尽快抓好落实。各省级团委要密切配合海关做好审核工作。

评选考核工作的有关事宜请及时与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海关总署政工办 雷波(电话:010-65194346

      团中央青工部  熊剑(电话:010-85212186

  

 

附件:1.全国青年文明号申报表

     2.全国青年文明号复核表

 

 

 

 

海关总署  共青团中央

十一

 

 

 

 

 

 

 

 

 

主题词:海关 共青团中央 评选认定 青年文明号 通知

抄送:共青团中央。

本署:署领导(9),署内各部门、各在京直属海关单位,存档。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061115印出

校对:雷波                    录入员:文姝 (共印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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