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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各成员单位、各市(州)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

1996年,团省委联合青年文明号组委会成员单位下发了《吉林省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试行)》,各成员单位和市(州)组委会根据此办法,从创建标准、检查考核、表彰奖励等方面加强管理和指导,促进了全省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的健康发展。鉴于青年文明号创建领域的拓宽和工作内容的调整,为保证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的顺利开展,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召开专题会议对《吉林省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和调整,现将修改后的《吉林省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组委会各成员单位、各市(州)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委员会

                                                                                            2004年4月15日

 

 

 

吉林省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实施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青年人才队伍,引导广大团员青年积极投身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展示当代吉林青年的风采,促进我省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向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方向发展,进一步加强对活动的指导和管理,根据《全国青年文明号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文明号是以青年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体现高度职业文明、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创建一流工作成绩的青年集体(班、组、队)、青年岗位(岗、台、车、船、站、所、店)和青年工程。

第三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在全省各行政执法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工业企业、服务行业、重点建设工程中开展。

第四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是“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载体,是参与公民道德建设的有效途径,是团结青年、教育青年、带领青年创业建功的有效形式,是立足吉林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设、岗位创优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竞赛活动。

第五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组织和引导青年立足本职岗位诚实劳动、文明从业,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敬业意识、创业精神和质量、安全、效益、竞争、服务等观念,全面提高青年的文明意识、服务质量、职业技能,塑造行业和企事业单位的良好形象,展示当代吉林青年的精神风貌,在参与经济、服务经济过程中,充分发挥青年文明号的群体优势,为我省经济发展软环境做出新的贡献。

第六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坚持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要发挥青年文明号的品牌效应,作为品牌项目来经营;另一方面要深刻理解青年文明号活动的内涵,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独具特色、富有实效的创建活动。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35岁以下青年原则上控制在60%以上,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年龄不超过35岁的青年集体。

  第八条   该集体中的青年爱岗敬业,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自觉遵守有关法规及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第九条   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体现出高度的文明素养和牢固的质量、效益观念,在本行业中成绩突出。

  第十条   努力学习业务,钻研技术,掌握本职工作必需的知识和技能,有相当数量的青年成为本职工作的岗位能手。

  第十一条  切实履行“诚信为本,有诺必践,恪尽职守、率先垂范”的青年文明号信用公约。

  第十二条  青年集体中团组织健全,能紧密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开展工作,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青年特点生动活泼、扎实有效地开展创建活动。

  第十三条  工作及成效受到周围群众或服务对象赞誉,社会评价良好。

  第十四条  该集体中的青年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扶贫帮困活动,坚持经常,成效显著。  

 

  第三章    考核标准

 

  第十五条   符合第七条--第十四条规定。

  第十六条   符合各行业系统的创建标准,并得到地方团组织的认可。

  第十七条   该集体带头人政治性强,业务上精,能够自觉带领青年争先创优。

  第十八条   该集体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的实践过程中,能够紧密结合本单位、本地区的实际,总结出一整套标准化作业、科学化管理、规范化服务的先进模式。

  第十九条   该集体在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中要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做到岗位有标准,活动有规范,工作有目标,定期有考核,责任到人,成效显著,在本行业中确实有导向性和示范意义。

  第四章  评选方法

 

  第二十条  青年文明号评选分县(区)、市(州)、省、全国四个级别,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逐级考核的办法进行。只有获得本级别的青年文明号集体,才有资格申报上一级别的青年文明号。

  第二十一条   团省委要会同省直各行业厅局,各地团委要会同本地各行业主管部门成立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委员会,负责对符合条件的青年文明号候选单位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青年文明号实行申报、推荐、公示、考核、培训等步骤进行评选,即由青年集体申报、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团组织和行业部门联合考核、团省委命名前培训、组委会办公室评定。

  第二十三条   青年文明号实行公示制,采取申报单位自行公示和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集中公示相结合的办法。自行公示由申报单位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公示,将申报单位的自然情况、创建情况、申报情况和省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及通讯地址、电子信箱等公布于众,接受基层群众监督。集中公示由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组织实施,将申报单位集中在公众媒体上公布,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自行公示和集中公示不少于10天。

  第二十四条   评选中,各级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要严格把关,选出真正符合标准,在各地区、各行业中确有导向和示范作用的青年集体,命名为青年文明号。

  第二十五条   对于已经启动创建活动的行业,团省委将每年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活动开展情况,研究确定行业年度青年文明号评选、表彰数额。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六条   团省委与开展创建活动的各行业,将每年联合召开青年文明号命名表彰大会,对省级青年文明号集体授牌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七条   对省级青年文明号集体、个人要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办法。要大张旗鼓地宣传青年文明号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树立青年文明号集体的良好社会形象;各行业要落实激励机制,制定奖励政策,将受表彰的青年文明号直接与奖金、入学深造、提职晋级等奖励措施挂钩。

  第二十八条   各行业、各单位要把优秀的省级青年文明号集体的负责人列为后备干部加以重点培养,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学习锻炼和提职晋级的机会。

  第二十九条   省级青年文明号的奖励由上级主管部门对集体一次性奖励不低于2000元,对所在集体个人一次性奖励不低于200元。

  

 

  第六章   考核与管理

 

  第三十条   对国家级、省级青年文明号,要根据考核标准,实施严格的考核评价。考评由团省委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开展。

  第三十一条   要建立健全活动的组织机制、创建机制、评价机制和监督机制,严格执行命名前培训、公示和总量动态平衡三项制度,充分利用科技手段,逐步建立省级青年文明号档案的微机化管理,完善申报、推荐、考核、命名、奖励的档案资料,实现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三十二条   团省委与有关行业共同成立吉林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委员会,加强对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的管理和监督,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团省委青工部,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能是组织、指导、协调、检查、考核、表彰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青年文明号作为形象和荣誉品牌,在制作和悬挂上要严格加以规范。正在创建的青年集体要统一悬挂“争创青年文明号”标识;凡获得各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的集体,要挂相应级别的“青年文明号”牌匾。牌匾要按标准统一制作,悬挂在工作岗位现场醒目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青年文明号”牌匾的制作规定:

1、材料:铜板底;

2、字体:“青年文明号”统一使用江泽民同志的题字,落款及日期字体为黑体字;

3、字体颜色:“青年文明号”为红色,其它字体为黑色;

4、牌匾尺寸:

全国级:650mm×400mm 

省  级:560mm×350mm

市级及市级以下:480mm×300mm

  第三十五条  青年文明号实行动态管理和年度考核。省级青年文明号每年年末都要通过各市(州)向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提出申报和复核,由团省委与行业主管部门联合进行考核;考核过程中发现创建活动不达标者,撤销其荣誉称号,考核合格者继续认定。

  第三十六条   凡省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将撤销荣誉称号:

1、凡青年文明号集体自然条件发生变化,35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60%或负责人中没有一个年龄小于35岁,则自动撤销省级青年文明号称号;

2、本集体中有违法违纪、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现象发生;

3、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4、有社会投诉,群众反映强烈,经核查情况属实的;

5、其他不符合基本条件的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青年文明号的青年集体。

  第三十八条   各地区、各行业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不同层次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将在实施的过程中,不断总结实践经验,逐步加以完善。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在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1996年实施的《吉林省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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