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1996年10月15日转发了团省委、省精神文明办《关于将“青年文明号”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的请示》。文件规定: 一、荣获全国“青年文明号”和四川省十佳“青年文明号”的集体,由团省委办理呈报手续,通过省精神文明办组织有关部门核查验收后,报省委、省政府批准,由省委、省政府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按省级“文明单位”管理办法管理,并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委办〔1995〕15号)精神执行。对获得省级“文明单位”称号者,当年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人均一个月工资的标准一次性发给在册职工奖金(奖金由单位自筹资金解决)。 二、团省委、省精神文明办与开展创建活动的各有关部门,将联合召开“青年文明号”命名授牌大会,对四川省十佳“青年文明号”和“青年文明号”集体授牌并颁发荣誉证书。 三、在争创“青年文明号”活动中涌现出来的省级、市(地、少叫)级、县级“青年文明号”,可纳入各地“文明单位”的管理体系,由各地团委、精神文明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四、各单位要大力宣传“青年文明号”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营造创建活动的氛围,同时要落实激励措施,将工资奖金、住房分配、上学深造、晋级晋职等纳入本单位奖励序列。 五、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要把“青年文明号”集体的负责人作为青年干部和管理者加以重点培养,提供学习和锻炼机会。
团辽宁省委1996年7月10口印发的《辽宁省“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规定: 一、团省委与开展创建活动的各行业,将每年联合召开“青年文明号”命名授牌大会,对省级“青年文明号”集体授牌并颁发荣誉证书。 二、对省级“青年文明号”集体、个人要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办法。要大张旗鼓地宣传“青年文明号”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营造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的积极氛围;基层单位要落实激励措施,制定政策,将奖金、住房分配、入学深造、提职晋级等奖励序列与受表彰的“青年文明号”集体直接挂钩。 三、省、市级主管部门对省级“青年文明号”集体一次性奖励不低于1000元,对省级“青年文明号”个人一次性奖励不低于500元;对市级“青年文明号”集体一次性奖励不低于500元,对市级“青年文明号”个人一次性奖励不低于200元。 四、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要把优秀的省级“青年文明号”集体的负责人作为后备干部和管理蔷加以重点培养,提供学习和锻炼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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