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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电力系统青年文明号评定
 

部属及归口管理单位: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大力加强青年职业道德建设,推动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的开展,进一步促进电力系统“青年文明号”活动更加广泛、深入、持久地进行,根据团中央、电力部对开展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的具体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文明号”是以青年为主体,在电力建设、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业绩的青年集体、青年岗位和青年工程。
 创建“青年文明号”的集体,35岁以下青年应占70%以上,主要负责人年龄不超过35岁。
    第三条 “青年文明号”按照厂(局)级、网省局级、省部级、国家级,逐级申报的原则评审认定。
    第四条 电力部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全国电力系统“青年文明号”活动的开展及部级“青年文明号”的评审认定。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工作,有关司局密切配合。
    第五条 部属单位、归口管理单位和有关主管单位都要成立评审委员会,制定评审规范、评定标准,对逐级上报的“青年文明号”提出书面评审认定意见。
    第六条 部级以下“青年文明号”,经所在单位组织推荐审核,填写报表,上报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部级“青年文明号”经网省局(或相应一级组织)评审委员会推荐,上报部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评审认定。
    第七条 对被命名表彰的部级“青年文明号”的青年集体、青年岗位和青年工程,由部颁发“青年文明号”牌匾和证书,可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八条 各基层单位对各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和个人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办法。要大张旗鼓地宣传“青年文明号”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营造创建活动的环境;同时要落实激励机制,将各级“青年文明号”集体的主要负责人和有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作为青年人才加以重点培养,结合实际给予提供学习和锻炼的机会。
    第九条 备单位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级单位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全国电力系统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电力部直属机关党委  电力部人教司  电力部经调司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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