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 为了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公安系统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推动此项活动深入、持久、健康地开展,落实《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青年文明号活动的意见》(中青联发[1996]53号)文件精神,现将奖励全国公安系统“青年文明号”集体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获得全国公安系统“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各地公安机关可根据《人民警察奖惩条例(试行)》的规定给予记功。 二、连续三年获得全国公安系统“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可给予记集体二等功。事迹特别突出的可申报集体一等功。 三、过去曾获得全国公安系统“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未记功的,可按本通知精神给予记功。 各地接此通知后,要结合《人民警察奖惩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
公安部政治部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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