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团中央
 
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团委,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税务工作的要求,促进税收事业的全面发展,配套实施共青团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国家税务总局、共青团中央决定,从1995年起,在全国税务系统的团员青年中,开展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
    一、活动宗旨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是共青团实施的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系统“青年文明号”是以团员青年为主体,在税收工作中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成绩的优秀青年集体(处、室、所、队、组、站)或青年岗位。在税务系统中,青年占70%以上,是一支朝气蓬勃的生力军,在税制改革、组织收入、执行政策、宣传税法等各项工作中担负着艰巨而光荣的任务。开展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组织和引导税务系统广大青年干部职工立足本职岗位,勤奋工作,文明服务,树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敬业意识和创业精神, 增强从事税收工作的光荣感和责任感,全面提高干部队伍,思想素质和业务技能, 展现税务部门的良好职业形象和当代青年税务工作者的精神风貌, 为推动税务系统物质文明和才精神文明建设作贡献。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的主题口号是:“青春县税收  文明建功业”。
    二、基本条件
   (一)“青年文明号”应是35岁以下青年占70%以上,主要负责人年龄不超过35岁的青年集体。
   (二)“青年文明号”产生于税务系统基层单位,重点是征收第一线的税务所(分局)、稽查队、税务检查站等青年集体或其他青年岗位。
   (三)“青年文明号”集体应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法规;坚持依法纳税,勤政廉洁,敢于同偷、抗税行为作斗争;积极组织收入,落实岗位责任制,圆满完成税收任务。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理想、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纪律和朝气蓬勃、团结向上的精神风貌。
   (五)共青团组织健全,能紧密围绕中心工作积极开展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
   (六)工作成效得到上级团组织和税务机关及当地党政领导的肯定,受到纳税户的广泛赞扬,社会评价良好。
    三、实施步骤(略)
    令后,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将作为全国税务系统的一项主题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不断丰富内容、完善形式、健全机制。各地、各单位开展的同类活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逐步在名称上统一,再操作上并轨。 国家税务总局、共青团中央将于每年4 月联合命名表彰一批全国级“青年文明号” 。
    四、工作要求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是税务系统开展“爱祖国、爱税收、爱岗位,树立税务新形象” 活动的重要内容之-,要求做到:
    (一)做好组织保证。各地应根据机构分设后的实际情况,抓紧建立健全团的各级组织, 使这一活动的开展得到组织上的保证。
    (二)切实加强领导。各级领导要把这项活动作为促进税务系统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工作, 纳入议事日程。 要经常深入基层, 加强对活动的指导、检查、督促, 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和研究解决遇到的间题,保证活动的顺利开展。
    (三)精心组织实施。 各地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共青团中央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创建活动。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与开展创建“文明税务所”活动的目的是一致的,要将两项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工作务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 凡被评为“青年文明号”的所级单位,即为同级“文明税务所”(文明单位), 不搞重复评比、考核。
    (四)搞好宣传舆论工作。 各地要通过各种宣传媒介, 报道反映活动的开展情况。 对带有普遍性的经验和典型,要及时报送团中央和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青年报、 中国税务报将开辟“青年文明号”专栏。
    (五)建立必要的考评、 表彰、 奖励机制。 全国税务系统“青年文明号”拟分为全国、省、市、县4级,均由各级税务部门团组织联合命名表彰。 对获得各级“青年文明号”的集体和岗位,以精神鼓励为主,并根据实绩,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已经命名的“青年文明号”,经考核复查不符合标准的要予以通报撒销。 对连续3年保持全国“青年文明号”荣誉的, 颁发纪念性奖杯。 同时,要把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作为培养跨世纪优秀青年干部的重要渠道,考察、推荐后备干部的一个重要依据。
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对于推动我国税收事业的发展,培养跨世纪的一代税务干部职工队伍,具有十分深远重要的意义。国家税务总局、共青团中央号召全国税务系统广大青年行动起来,积极投身创建“青年文明号”,为两个文明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国家税务总局   共青团中央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八日

 

文章来源: